行政审批服务局执法程序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15:22 信息来源:山东省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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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
成文日期: 2019-11-20 有效性/截止日期:

行政审批服务局执法程序

一、申请

  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因申请人行使自己的申请权而开始。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此时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就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实质性审查则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例如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只能是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4)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听证

  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听证程序,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个法定陈述意见和申辩质证的机会,既保证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平等参与行政管理的程序权利,又可以保护其实体权益;设立听证程序,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提供了基础;设立听证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1、听证的适用事项范围。

  行政许可法既规定了行政许可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听证的事项限于两类: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主动听证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掌握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参加听证的人员范围不仅应当包括申请人,还应当包括对行政许可事项有兴趣的其他社会公众。

  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即有组织听证的义务;申请人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一般分为:

  (1)申请。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通知有关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4)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听证程序规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制度是正式听证制度,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和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的要求。

  第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通知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公告通知。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而听证场所有限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报名等方式挑选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是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有关规则,并且挑选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听证的过程,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监督,从而确保听证的公正进行。听证的公开进行是指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和新闻界参加旁听。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主要负责指挥听证的进行,询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等。为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实行听证制度一般实行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制度。

  第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提出证据、相互质证是保证听证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

  第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与理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等。

  听证笔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听证参加人审阅。听证参加人审阅听证笔录后认为其歪曲、遗漏其重要陈述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对记载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听证主持人应通知其他参加人相关信息,各方认为异议有理由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更证;听证参加人对内容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没有理由的,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事由。

  行政机关不能在听证之外接纳证据,只能以听证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这是案卷的排他性原则。

    五、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通常有三种决定程序:

  (1)当场决定程序。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上级机关决定程序。对于某些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作出许可决定。

  (3)限期作出决定程序,这是最常见的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决定的期限一般都由相应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六、期限

  行政许可期限是许可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般涉及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期限;二是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审查程序中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三是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的期限;四是关于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

  七、变更和延续

  变更和延续是行政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被许可人在获得行政许可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这种情况下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即可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也必须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予以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