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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威海南海新区关于6月第1批食品药品事项的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16:02 信息来源:威海南海新区综合监管执法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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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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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1000MB28441788/2021-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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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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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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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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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南海新区综合监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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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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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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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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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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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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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方锡龙 | 自然人 |
| 威南市处字〔2021〕0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 2021年6月28日,文登区烟草专卖局向本机关移交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在威海南海新区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图书馆网吧内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428元 | 0.020000 | 2021/11/16 | 威海南海新区综合监管执法局 |
侯承娥 | 自然人 |
| 威南市处字〔2021〕0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 2021年6月28日,文登区烟草专卖局向本机关移交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材料,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在威海南海新区职业培训中心项目工地西门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5138.55元 | 0.000500 | 2021/11/19 | 威海南海新区综合监管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