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优化注销流程 全面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1日 16:31 信息来源: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案例简介

关 键 词:企业注销  市场主体退出

涉及领域:企业开办

服务对象:区内市场主体

取得成效: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必须进行注销登记,疏通“堵点”,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解决因股东失联、公章丢失、投资主体已注销等导致市场主体无法顺利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

案例详情

1.实施代位注销制度。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的市场主体无法注销的,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市场主体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市场主体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或合法继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市场主体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该注销的市场主体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投资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来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2.强制清算。对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并组织清算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凭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